招标人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内项目供货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某建筑工程设备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内项目供货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具有国内项目供货业绩。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对于国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国内招标时,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要求供应商具有国内同类项目的供货业绩,此种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而如果招标人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设备,由于国际招标的竞争范围与国内招标不同,供应商可以来自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因此不宜强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内项目供货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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