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进行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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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标索赔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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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投标索赔的情况有几种


第一种 招标人泄露机密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第二种 招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参与串标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虚假招标”,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投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其参加该项目投标竞争活动而付出的相关费用,如差旅费、投标文件编制费等。


第三种 招标人终止招标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退还其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费用。如已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 招标人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可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不按法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投标人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第五种 招标人不按规定定标或签约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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