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招标流程划分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现象

资格预审阶段

利用各种不正当的条件限制和排挤一些可能的投标参与者,要求投标单位垫资或答应不公平条件,向投标人透露、泄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与投标者串通,人为设计一些不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如具有5年以上本地施工经验等,利用别的单位资格参加预审,挂靠多家单位进行围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证书,伪造业绩;

招标文件编写

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为意向中的投标人设置特别的加分条款;人为的加一些可以不尊重评标委员会决定,另行选择中标人的条款。

报价投标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串通投标,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竞争者;在中标后转包或违法分包;投标时一套,中标后又来另一套。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报价,中标后再以各种借口要求额外补偿。

评标阶段

不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违规操作,暗箱操作,不严守客观中立,受他人意见左右;不认真负责,好坏一个样;循私舞弊,随意抬高或压低分值;应当回避的不回避:向评委发表倾向性意见,给评委施加影响,行贿收买相关评委;没把好口风,泄露有关情况。

商签合同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定“阴阳合同”:在合同中增加一些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违规条款;招标投标结束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能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实行跟踪检查、监督、控制,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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