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标是招投标专业术语,真正的含义就是控制招标,即通过一些手段方法,让招标过程向着对某一方有利的方向发展,最终使得这一方能够中标,或者用自己的独有的参数或者技术来控标,让别人都做不了这个项目,这个项目就是你的。
控标,打个比方说,甲方要采购一批设备,打算交给A公司去做,但是不能直接交给A公司,必须要走招投标程序,那么怎么操作呢,首先A公司会提供几个控标项给甲方,控标项就是自己公司独有的参数或者技术,亦或者是门槛很高的资质证书之类的,由甲方写到招标文件中。
控标最好是在评分标准的地方控,不要控在资格审查项了,那样的话,人家一看自己资格审查项都过不去就不投了,在评分标准的地方控,人家看到了哪怕知道是控标,有的还是愿意去尝试一下的。控标是一种违法行为,希望大家尽量不要使用,公平公正才是我们要做的。
五是服务类项目如科技开发的审价依据不充分。
为了有效占领市场,各厂商不断加大研发力度,生产的产品往往具有独有的技术特点,按照不同地区的市场需求生产出来的产品千差万别,这些技术特点可以被拿来作为控制投标的手段,较具有设计规范和施工标准的工程类项目更加复杂。
四是采购项目的公告的途径更正规,范围更广。
如果采取手段使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方”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被个别人控制便会造成高价中标,只有真正市场化的采购行为才能挤出采购价格中人为水分,让资金用到实处。而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性要求等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是最通常主要的手段,也称作“控标”。
项目被“控标”问题根源
在这个过程中,关键点是采购实施方案,由于采购人大多不掌握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专业知识,对市场行情也不甚了解,且采购人与供应商可能会存在利益输送关系,使得采购人的采购方案依赖于前期参与的供应商,在采购方案的制定上往往被其操控。
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的控标手段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且大多情况下这些手段互相结合使用,已达到限制他人投标目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采购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产品,比如说限定底盘型号、规定产品尺寸等,在招标文件中也许只有少数产品具有限制性参数,却造成其他供应商即使别的产品都符合要求,但不满足部分产品的限制性参数而被废标,造成所有的产品都未能竞争,中标价格较高。
招标文件中会明确必须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书面授权和质量保证函,同时内定的供应商私下要求厂商只给他和其指定的陪标单位开具,这样即使其他供应商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这种控标的做法在行内俗称“报备”。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资质、认证、业绩,有的属于不合理要求,却常被拿来作为限制其他供应商的手段。类似要求还有具有某项软件证书、参加过某项活动、某地区有几百万业绩等,这些要求是按照内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其他供应商也许能够满足其中一两项,但多项要求组合起来就形成了无法进入的隐形壁垒。
招标文件中要求设备需接入某软件系统,但是否能够接入完全取决于前期开发管理系统的供应商。还有的要求与上级某中心系统联网,而能否联网也是由上级单位所控制,往往只有个别指定产品才能够满足,这样的项目实质上是单一来源采购。
很多项目要求须提供在当地具有固定售后服务场所和技术人员的书面证明,还有的虽然没有要求设立本地售后机构,但要求产品出现问题时须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这也是变相地限制外地供应商参与,原因为在没有确定能够中标的前提下,外地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固定售后场所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降低了他们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部分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货时间不合理,当前市场上产品大多为订单式生产,供应商在不能确定是否中标的前提下,提前生产备货的风险过大,最后只能放弃投标。缩短后的供货期实际上只有事先内定的、提前准备供货的供应商才能满足。
有的招标项目样品要求达几十项,甚至包括了双开门冰箱、钢琴等大件商品,需要大型车辆运输,过多的样品要求增加了供应商的精力耗费和投标成本,对内定中标的供应商来说却可以视为该供应商的提前供货,因此数量过多的样品要求也是政府采购控标的一种隐形手段。
有些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完成,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不参加,项目验收缺少第三方的有效监督,由于采购人受专业知识限制或可能与供应商相互串通,在验收时不能发现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等行为。
应对措施有哪些?
最后,是弱化采购参数限制,强化评标现场的专家评委作用。
三、强调投标文件不必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是满足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也由评标现场的专家评委认定。
修改为“供应商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厂家授权、质保承诺书”,或去除关于厂家授权、质保承诺书等要求,明确“投标人必须保证所投产品无专利权、知识产权等纠纷,所投产品为原厂原装正品,否则由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采购项目的后期验收中如出现了非原厂组装拼凑、未按合同质保等问题,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调查了解市场实际情况,查阅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法律要求、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对比其他地区政府采购同类项目,确定采购项目关于资质、认证等要求是否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去除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软件证书等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对于供货时间不合理和过多的样品要求的问题,也是通过以上方法进行处理。
调查接入的系统是否具有开放性,了解关于上级联网要求的相关文件和技术参数,了解以上要求是否具有限制排他性。如果只有个别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建议采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在采购项目中涉及软件系统等内容时,要求必须保证将来接入系统的兼容性、开放性,避免后续硬件采购受到限制。
在保证产品服务的前提下,允许外地供应商在项目中标后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将有关要求修改为“外地供应商若中标,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在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常驻技术服务人员,否则视为放弃中标。”
部分产品的参数要求可能存在的限制性,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更改,可以在不影响采购项目整体兼容性的前提下,将有限制性嫌疑的采购内容单独分出一包进行采购,以保证采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