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中标定标相关介绍

所谓评标,是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通过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1. 评标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1) 评标基本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基本要求:        

     ①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②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成员构成、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③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⑤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按标书中公开载明的条款,不得随意改变;          

     ⑥评标活动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⑦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与结果;    

     ⑨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澄清和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 中标的条件,也就是评标的基本标准,即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即获得最佳综合评价的投标中标。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即最低投标价格中标。

3. 评标方法

    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又称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②综合评估法。一般又可分为最低评标价法或打分法。

4. 评标程序           

    1)评标准备

     ①组织准备(依法组建评委会)

     ②业务准备(了解和熟悉标书要求、评标标准与方法、未实质性响 应招标文件的七种情况)

    2)符合性检查,是否实质性响应、完整性、有效性,是否有下述重大偏差:

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不符合要求的;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商务评审(有无与标书合同条款相悖的条款、重大保留条款等)

    4)技术评议(技术能力与实力,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的可靠性,质量保证体系及其措施的完整性,劳动力、设备、材料、构件及安全措施等)

  5)澄清或说明( *  根据实际需要,时间程序可前、可后)

    6)价格评标(投标价的校核、分析单价构成的合理性、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如有标底时,参考标底进行对比分析)

    7)资格后审(对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8)综合评议,推荐中标候选人

     按招标文件规定,若采用的是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若采用的是综合评标法,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在实际运作中,其具体做法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都是对技术部分和商务价格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以便进行比较和排序。

    9)起草、通过评标报告,并经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5.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时,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简介、招标过程概述);

      ②评标程序及情况:要对初评、详评的情况用文字作概括的叙述,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各种附表;

      ③评标结论,提出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有无废标的情况及说明,有无澄清、说明、补正事项,有无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⑤附件与附表(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投标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按外经贸部规定的附表报审);

      ⑥全体成员签字。按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报告才算有效。

6.定标

    (1)所谓定标,就是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1-3名)中最后核定中标人的过程。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只有当第一名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确定第二名中标,以此类推。

(3)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中标通知书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告中标人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 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

   (4)采用委托招标的,应按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中标服务费。

8.签订合同

    (1)招标人(通常是采购的买方或发标的业主)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买卖合同或工程承包的书面合同。

    (2)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转让与分包的规定

(在招标任务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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