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被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应标,回复函如何写?
-
某中标人在中标公告中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填写从业人员为50人,且其被列入官方小微企业名录;然而,通过爱企查等第三方平台查询发现,该中标人上一年度的社保缴纳人数为25人。因此,有人质疑该中标人涉嫌通过虚假中小企业声明谋取中标。
请问这一质疑是否成立?中标人应如何撰写回复函?
该质疑不能成立!
这质疑,属于拿着小学算术去解微积分——路子走歪了。
开门见山,我的结论很明确:仅凭“社保25人 ≠ 声明50人”,就咬定人家虚假声明,这质疑的逻辑地基根本不牢,大概率会被驳回。
下面我给你拆解一下,为什么这种质疑听起来好像“抓到了把柄”,但在专业层面却经常是“哑弹”。

一、参保人数和从业人员数并非同一概念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指的“从业人员”具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及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文件解释,从业人员数是指上一年度报告期末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总和。这一范围不仅包含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正式职工,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临时用工等多种合法用工形式。
而通过“爱企查”等第三方平台查询到的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仅反映与企业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并参保的人员数量,这仅是全部从业人员的一部分。
实践中曾出现类似情况:某中标企业声明从业人员为99人,但参保人数仅为18人。经调查,其余人员均为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等形式,最终该声明被认定为真实有效。

二、核心判定依据是实际从业构成核查结果
若质疑不成立的情形:
倘若中标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如劳务派遣协议、退休返聘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证实声明的50名从业人员中,除25名参保职工外,其余25人确属合规聘用的劳务派遣、退休返聘等人员,且企业整体规模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则可认定其声明内容真实,质疑应不予支持。若质疑成立的情形:
反之,若中标人无法就其余25名人员的实际存在及合法用工关系提供可信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解释其人员统计与参保人数之间的差异,且其实际人员规模已超出小微企业认定范围,则该声明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此时质疑成立。

三、主观无谋利故意也影响质疑结果判定
认定企业通过虚假声明谋取中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声明内容在客观上与事实不符;二是企业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就该案例而言,中标人已被列入官方小微企业名录,这首先从资格上确认了其小微企业的主体身份。即便其声明的从业人员总数与社保缴纳人数存在差异,只要该差异属于统计口径或用工形式不同所致的合理范围,并未实质改变其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事实,则不宜直接认定其声明“客观虚假”。
其次,质疑方需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故意谎报人数以谋取中利的意图。若无法证明此主观故意,参照相关行政与司法实践,主管部门(如财政部门)在审查类似争议时,通常不会轻易认定构成虚假声明,相应的质疑也因此缺乏足够的成立基础。

### 回复参考范文
关于XX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质疑的回复函致:[质疑受理单位全称,如XX采购中心/XX招标代理机构]
贵单位于[具体日期]转来的《关于XX项目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函》(质疑编号:[若有])收悉。针对“从业人员数与参保人数不一致”的质疑,我司已完成专项核查,现将情况说明如下,以澄清事实:
一、声明函真实合规,无虚假谋利行为
我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从业人数50人”,严格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口径,结合上一年度实际用工情况填报。我司为小微企业名录内企业(登记编号:XXX),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以任何虚假信息获取中标资格。
二、人数差异因统计口径不同,差异具备合理性
爱企查显示我司上一年度参保25人,与声明人数存在差异,核心因“从业人员数”与“参保人数”分属不同统计范畴,具体如下:
1.政策依据: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在企业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劳务派遣、退休返聘、临时用工等;第三方平台“参保人数”仅含企业直接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仅为从业人员的一部分。
2.人员构成明细:我司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确为50人,具体为:
• 正式职工25人(参保,可通过XX社保局核实);
• 劳务派遣人员15人(XX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协议编号:XXX,派遣方负责参保,详见附件1);
• 退休返聘人员8人(已办退休,无需重复参保,返聘协议及退休证明详见附件2);
• 临时用工2人(项目高峰期聘用,用工3个月,劳动合同及工资记录详见附件3)。
上述人员均符合“从业人员”统计标准,总数与声明内容一致。
三、我公司已在小微企业名录中,无需需通过虚报人数获取小微企业资格
1.我司小微企业资质可通过“小微企业名录中”(查询链接:XXX)核验,该资质基于经营规模、资产总额等综合指标认定,无需通过虚报人数获取或维持。
2.本次投标全程以真实资质编制材料,声明函填报客观真实,无隐瞒虚报故意,未通过不实信息谋取中标优势。提交佐证材料是为印证人数差异的合理性,而非资质存疑。
四、我公司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全力支持工作
为协助贵单位核查,现提交以下佐证材料(详见附件):1.劳务派遣协议及人员名单;2.退休返聘协议及退休证明;3.临时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4.社保缴纳证明(XX社保局出具,编号:XXX);5.小微企业名录登记截图(含查询时间戳)。
恳请贵单位结合政策规定及我司材料,对声明函真实性进行核查。我司全力配合调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可随时补充材料或接受问询。
感谢贵单位的公正处置,我司愿共同维护招投标公平环境。
特此回复。
附件:
1.劳务派遣协议及人员名单
2.退休返聘协议及退休证明
3.临时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
4.社保缴纳证明
5.小微企业名录登记截图
单位名称(盖章)
2025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