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废标无效!哪四种情况废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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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废标”就是结束?其实它可能只是个暂停键。
“废标”这个词经常出现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场景里,不少人一听就懵:
一种是 针对某个投标人 —— 因为投标文件不合要求或触犯法定情形,直接被判出局,圈内常叫“废标”;
另一种是 针对整个招标项目 —— 因为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招标流程走不下去,只能终止。之后要么重新招标,要么换种采购方式。
尤其这第二种,很多人会误以为“项目废标 = 彻底没戏”,于是不再跟进。

但真实情况是:就算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已经发了废标决定、挂了废标公告,财政部门仍有可能通过监督检查,或基于相关投诉,认定这次废标行为本身无效。
这可不是什么程序漏洞,反而是政府采购制度里一个关键的设计——用合规审查来守住公平底线,既保护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也确保采购活动不越轨。
事实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早就公布过不少“废标后被纠正”的实例。这些案例都印证了一点:
废标不是终点,它后面往往还跟着“纠错机制”和“重启可能”。

废标绝对不是随便就能定的,只有四种法定情形才适用:
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是: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划重点:除此之外的任何理由废标,或者没按程序走的废标,原则上都是无效的。

那有人要问了:公告都发了,项目都停了,还能“翻盘”吗?
能。 只要查实废标理由不合法、程序不到位,即便木已成舟,也有权撤销原决定,宣告废标无效。
如果供应商投诉成立,就应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这相当于给整个流程装了一个“事后合规审查”机制,形成监督闭环,杜绝“一废了之”的侥幸。
这对我们各方意味着什么?
给采购人/代理机构敲黑板:别再觉得“废标=免责金牌”。决定前,务必吃透那四条法定情形,把证据和程序做扎实。尤其记住,废标的决定权在 采购人,别让代理机构越俎代庖。

在最后,给供应商提个醒:如果你觉得项目被“误废”了,别默默认栽。收集好所有证据(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废标通知等),果断利用 质疑→投诉 的法定路径维权。无数案例证明,合规的维权不仅能扳回机会,也在推动市场更规范。
说到底,“废标后被推翻”不是系统漏洞,而是制度设计的本意。它传递的信号非常明确:
在采购领域,合规是绝对的底线。 只有每方都恪守规则,资金才能花在刀刃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真正活起来。
(欢迎关注,用案例解读招投标,避坑路上不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