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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排名反转分数清零,投标人注意业绩资料别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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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工不菜蔡 离线
    蔡工不菜蔡 离线
    蔡工不菜
    编写于 最后由 编辑
    #1

    做政府采购投标的同行应该都有个错觉:评标结果一出,名单公示,排第一基本就稳了。但今天这个海曙区的真实案例会打破这个认知 —— 仅仅是业绩合同复印件缺了签署日期,2 分业绩分直接清零,原本排名第一的企业顺位掉到第二名,竞争对手顺势上位拿下第一中标候选人。

    一、一场 210 万的招投标,最后被一个日期改写了结局

    这个项目是街区发展战略规划服务,预算210万,2021年6月开标。首轮评审结束,A公司综合得分最高,被评标委员会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紧随其后排在第二。

    本以为流程走到这里大局已定,开标6天之后,B公司针对A公司业绩得分发起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流程,请当初的原评标委员会配合核查、出具质疑答复意见。

    重新翻看 A 公司标书里的两份业绩材料,问题一眼就能看到:两份规划项目合同复印件,都找不到合同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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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这份招标文件的评分规则写得很清楚:业绩认定以合同签订日期作为判断依据,投标人需要附上合同对应页面的复印件。 材料交是交了,但核心的日期信息完全空白。

    评审组直接判定,这两项业绩不再满足加分条件,对应的2分全部扣除。分数变动之后,综合排名直接反转,A掉到第二,B升至首位。

    A公司肯定不甘心,提出能不能补充合同日期相关材料做澄清。 但评标委员会直接回绝:投标文件本身就没有载明签署日期,属于关键信息缺失,不在法定澄清范围内。

    这里要划重点,依据是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一条。法条里明确,评标阶段允许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只有三类:内容含义模糊不清、同类内容前后说法冲突、存在显而易见的文字或者计算差错。 合同上压根没写日期,不属于表述模糊,是关键事实材料缺失。这种情况不能靠事后补交材料补救。

    后续 A 公司不服评审结论,向海曙区财政局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最终的裁定结果,没有支持 A 公司的诉求。 财政部门的观点很明确:由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配合质疑核查、调整评审结果,符合财政部 94 号令的相关条款;评审组拒绝接受后期补件,也完全契合 87 号令对于澄清事项的约束,投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为什么说这两条法规 "一放一收"

    第一条,给评标委员会 "改分" 的权力。 94 号令第十四条说,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中标结果有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注意,这不是 "重新评审",是 "协助答复质疑"。但实操里,评委在这一步重看投标文件、重核分数、直接改评分,都是被允许的。所以别以为结果公布就尘埃落定,质疑期内一切皆有可能。

    第二条,把你 "补材料" 的路关上。 87 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能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只有三种: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你的合同没有签署日期,属于哪一种?

    不是 "含义不明确"—— 是压根没提供;不是 "表述不一致"—— 是缺失;不是 "计算错误"—— 是“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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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条法规,一前一后,直接封死了补救空间:一条赋予专家在质疑答复环节复核改分的权限;另一条严格框定澄清边界,事实性的材料缺口,不允许后期补上。

    三、这场翻车,能给投标人什么教训

    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业绩时效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递交的合同复印件上,签订日期必须清晰可见。缺了这个信息,这份业绩基本等同于无效,别抱事后补材料的幻想。

    拿到第一中标候选人,不代表高枕无忧。公示期的质疑是一大变数,竞争对手抓住标书漏洞发起质疑,评审专家复核之后完全有可能推翻原有排名。

    不要神化 “澄清”。澄清不是用来补齐你标书里漏掉的材料的。缺签字、缺日期、缺附件这类事实性遗漏,不在法定澄清范围之内,评标专家有权直接不予认可。

    投标拼的从来不止是方案和报价,很多时候胜负就藏在这些不起眼的细节里。一份看似齐全的业绩合同,少一行日期,就能直接丢掉到手的候选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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