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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藏级干货!8种政府采购方式最全解析,一看就懂!
    标标通标 标标通

    8种政府采购方式太多分不清?别急,收藏这篇就够了!

    一句话说清每种方式干啥用+核心区别,附超简对比表,包你一看就懂!

    目前,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共有八种。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

    一、公开招标

    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适用范围:公开招标适用于预算金额达到法定限额标准、采购需求清晰明确且市场存在充分竞争的项目。

    关键流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后,需留出至少20天时间供供应商准备和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随后由专家进行封闭评审且过程中不得谈判;最终确定中标结果并公示3天,若无异议则与符合要求的最低报价者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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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邀请招标

    定义:依法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至少三家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性,仅有限范围内供应商可供选择的项目,如军用设备、专利技术服务。

    关键流程:预先审核供应商资格并建立名录,随机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提交密封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择优确定中标人并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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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竞争性谈判

    定义: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多轮谈判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灵活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需求不明确需协商细化、紧急采购或招标后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

    关键流程:成立谈判小组并向供应商提供采购需求文件,组织多轮谈判优化方案及报价,最终从质量和服务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中选择报价最低者签约。

    四、询价

    定义:向三家以上供应商一次性比价并选择最低报价者的简易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采购标准统一的现货货物、规格固定且价格透明的小额项目,通常低于公开招标限额。

    关键流程: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一次性报价,比较收到的有效报价文件后直接选定最低价供应商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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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单一来源采购

    定义:因法定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直接签约方式。

    适用范围: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可替代的专利产品、紧急抢险救灾,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的配套扩充。

    关键流程:在财政部门批准及公示后,与指定供应商就价格和合同条款直接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采购合同。

    六、竞争性磋商

    定义:通过磋商讨论综合评分确定供应商的混合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政府购买服务、技术复杂需定制化解决方案,或无法确定详细规格的创新型项目。

    关键流程:发布磋商文件并接收供应商方案,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多轮讨论优化技术方案,最终根据质量(60%权重)和报价(40%权重)综合评分选定最优供应商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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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框架协议采购

    定义:预先选定多家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后续按实际需求分批下单的采购模式。

    适用范围:重复采购小额零星货物、服务需求频繁但单次金额较低,或应急物资储备。

    关键流程:公开征集供应商签订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框架协议,明确货物单价或服务计价规则,采购人后续根据实际需求直接向入围供应商发出订单履约。

    八、合作创新采购

    定义:政府与供应商合作研发重大创新产品,按研发成果分期支付费用的风险共担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市场现有产品无法满足需求,需研发重大技术创新的项目,如高端医疗设备、新能源核心技术攻关。

    关键流程:公开征集创新方案后选定不超过三家供应商合作研发,分阶段验收成果并支付费用,研发成功者获得量产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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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资讯与政策解读

  • 中标后被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应标,回复函如何写?
    标标通标 标标通

    某中标人在中标公告中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填写从业人员为50人,且其被列入官方小微企业名录;然而,通过爱企查等第三方平台查询发现,该中标人上一年度的社保缴纳人数为25人。因此,有人质疑该中标人涉嫌通过虚假中小企业声明谋取中标。

    请问这一质疑是否成立?中标人应如何撰写回复函?

    该质疑不能成立!

    这质疑,属于拿着小学算术去解微积分——路子走歪了。

    开门见山,我的结论很明确:仅凭“社保25人 ≠ 声明50人”,就咬定人家虚假声明,这质疑的逻辑地基根本不牢,大概率会被驳回。

    下面我给你拆解一下,为什么这种质疑听起来好像“抓到了把柄”,但在专业层面却经常是“哑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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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人数和从业人员数并非同一概念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指的“从业人员”具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及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文件解释,从业人员数是指上一年度报告期末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总和。这一范围不仅包含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正式职工,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临时用工等多种合法用工形式。

    而通过“爱企查”等第三方平台查询到的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仅反映与企业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并参保的人员数量,这仅是全部从业人员的一部分。

    实践中曾出现类似情况:某中标企业声明从业人员为99人,但参保人数仅为18人。经调查,其余人员均为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等形式,最终该声明被认定为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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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心判定依据是实际从业构成核查结果

    若质疑不成立的情形:
    倘若中标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如劳务派遣协议、退休返聘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证实声明的50名从业人员中,除25名参保职工外,其余25人确属合规聘用的劳务派遣、退休返聘等人员,且企业整体规模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则可认定其声明内容真实,质疑应不予支持。

    若质疑成立的情形:
    反之,若中标人无法就其余25名人员的实际存在及合法用工关系提供可信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解释其人员统计与参保人数之间的差异,且其实际人员规模已超出小微企业认定范围,则该声明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此时质疑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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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观无谋利故意也影响质疑结果判定

    认定企业通过虚假声明谋取中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声明内容在客观上与事实不符;二是企业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就该案例而言,中标人已被列入官方小微企业名录,这首先从资格上确认了其小微企业的主体身份。即便其声明的从业人员总数与社保缴纳人数存在差异,只要该差异属于统计口径或用工形式不同所致的合理范围,并未实质改变其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事实,则不宜直接认定其声明“客观虚假”。

    其次,质疑方需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故意谎报人数以谋取中利的意图。若无法证明此主观故意,参照相关行政与司法实践,主管部门(如财政部门)在审查类似争议时,通常不会轻易认定构成虚假声明,相应的质疑也因此缺乏足够的成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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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参考范文
    关于XX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质疑的回复函

    致:[质疑受理单位全称,如XX采购中心/XX招标代理机构]

    贵单位于[具体日期]转来的《关于XX项目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函》(质疑编号:[若有])收悉。针对“从业人员数与参保人数不一致”的质疑,我司已完成专项核查,现将情况说明如下,以澄清事实:

    一、声明函真实合规,无虚假谋利行为

    我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从业人数50人”,严格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口径,结合上一年度实际用工情况填报。我司为小微企业名录内企业(登记编号:XXX),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以任何虚假信息获取中标资格。

    二、人数差异因统计口径不同,差异具备合理性

    爱企查显示我司上一年度参保25人,与声明人数存在差异,核心因“从业人员数”与“参保人数”分属不同统计范畴,具体如下:

    1.政策依据: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在企业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劳务派遣、退休返聘、临时用工等;第三方平台“参保人数”仅含企业直接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仅为从业人员的一部分。

    2.人员构成明细:我司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确为50人,具体为:

    • 正式职工25人(参保,可通过XX社保局核实);

    • 劳务派遣人员15人(XX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协议编号:XXX,派遣方负责参保,详见附件1);

    • 退休返聘人员8人(已办退休,无需重复参保,返聘协议及退休证明详见附件2);

    • 临时用工2人(项目高峰期聘用,用工3个月,劳动合同及工资记录详见附件3)。

    上述人员均符合“从业人员”统计标准,总数与声明内容一致。

    三、我公司已在小微企业名录中,无需需通过虚报人数获取小微企业资格

    1.我司小微企业资质可通过“小微企业名录中”(查询链接:XXX)核验,该资质基于经营规模、资产总额等综合指标认定,无需通过虚报人数获取或维持。

    2.本次投标全程以真实资质编制材料,声明函填报客观真实,无隐瞒虚报故意,未通过不实信息谋取中标优势。提交佐证材料是为印证人数差异的合理性,而非资质存疑。

    四、我公司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全力支持工作

    为协助贵单位核查,现提交以下佐证材料(详见附件):1.劳务派遣协议及人员名单;2.退休返聘协议及退休证明;3.临时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4.社保缴纳证明(XX社保局出具,编号:XXX);5.小微企业名录登记截图(含查询时间戳)。

    恳请贵单位结合政策规定及我司材料,对声明函真实性进行核查。我司全力配合调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可随时补充材料或接受问询。

    感谢贵单位的公正处置,我司愿共同维护招投标公平环境。

    特此回复。

    附件:

    1.劳务派遣协议及人员名单

    2.退休返聘协议及退休证明

    3.临时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

    4.社保缴纳证明

    5.小微企业名录登记截图

    单位名称(盖章)

    2025年XX月XX日

    行业资讯与政策解读

  • 投标人哭了!深夜发标、专家耍性子,这些离谱操作谁顶得住?
    标标通标 标标通

    在大家的固有印象里,招标现场该是全程严肃、流程规范,每一个环节都关乎公共资金的使用,容不得半分马虎。

    可现实中的招投标领域,却藏着不少让人跌破眼镜的荒诞闹剧,从复制粘贴的乌龙标题,到专家耍性子罢工,每一幕都离谱到让人直呼“开眼了”。

    一、标题乌龙大赏

    最让人忍俊不禁的,莫过于那些因敷衍了事引发的低级乌龙,连最基本的文案审核都形同虚设。

    就在2025年12月3日,南宁一则75万的学校多功能教室改造项目招标公告,凭一己之力引爆网络。本该严谨规范的公告标题,竟赫然写着“姐,帮忙打印盖章,顺丰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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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独有偶,宜宾某国企的操作也堪称“敷衍天花板”。为推进学校体育场建设项目,该公司深夜20点22分才匆匆发布招标公告,却要求供应商次日15点前递交文件,留给各方的准备时间不足24小时。

    结果因参与单位不足三家直接流标,二次招标时又犯了低级错误,把“宜宾”写成“宾”,首字缺失的公告再次引发网友吐槽:“连校对都省了,这工作也太好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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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家迷惑行为

    评标专家本应是公平公正的守护者,可有些专家的操作,却把履职变成了“耍性子”,让人啼笑皆非又愤怒不已。

    近日,青海一场跨省远程评标中,4名专家因午餐外卖送错地址、延误半小时,竟集体宣称身体不适,头晕、低血糖,即便吃完午饭,几人仍拒绝履职,坚持要求120急救。被送医后却自行离开,无需治疗,最终被移出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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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虚构人名到天价乌龙

    比起明面上的闹剧,有些离谱操作藏着更深的漏洞,甚至可能触及合规红线。

    湖北十堰曾爆出“全网最忙评审天团”事件,当地一则3188万元项目的中标公告中,评审员名单赫然是“张吉惟、林国瑞、林玟书、林雅南、江奕云”。

    有较真的网友检索后发现,这五人根本不是什么行业专家,而是百度文库《10000中国普通人名大全》里的前五位,连顺序都没改动分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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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民族语文研究中心的“天价采购”也让人惊掉下巴。该中心计划采购5台华为电脑,预算竟标注为2.95亿元,平均每台近6000万,堪称“电脑中的劳斯莱斯”。

    面对舆论质疑,官方于12月2日回应,称是工作人员误将“元”写成“万元”,实际预算仅2.95万元,单价约5900元。可如此低级的单位错误,实在难以用“手滑”二字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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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某单位的消防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竟将“玻璃杯”写成“玻璃被”,更荒唐的是,多项采购需求仅模糊标注“按采购人要求定制”,既无具体参数,也无明确标准。

    有投标公司因报价最低,却因文件错别字被提议废标,愤而投诉。调查后发现,除了文字错误,采购文件还存在重大歧义,甚至有被禁入供应商参与投标,最终财政部门责令重新采购,相关单位被警告处分。

    招投标工作关乎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关乎市场公平竞争,更关乎政府公信力。毕竟,每一分公共资金都来之不易,每一场招投标都容不得“草台班子”敷衍了事。

    你还听过哪些离谱的招投标名场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

    行业资讯与政策解读

  •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合理吗?
    标标通标 标标通

    “公安部检测报告”曾被不少采购人视为“质量保障”的硬指标,甚至直接写入招标文件作为资格门槛或加分项。但这种看似“严谨”的要求,却很容易触碰合规红线——一旦被投诉,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歧视性条款”,最终导致项目废标、重新招标。

    一、行业惯例”不合法,废标整改重招

    某单位采购公交候车亭喷雾系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招标文件中,把“多目标智能跟踪处理器”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作为重要评分项,负偏离每条扣3分。

    要知道,公安部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周期长、费用高,很多中小投标人根本无法在投标期限内拿到这份报告;

    就算能拿到,也会额外增加不少投标成本,相当于直接把一部分投标人挡在了门外。有投标人果断提出投诉,质疑该条款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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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投诉称,财政部早已明确,政府采购一般不得指定检测机构,凡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报告均有效;本项目无任何强制规定要求必须由公安部检测,该条款属于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面对投诉,采购人称“公安部检测是安防行业惯例”,但财政部门明确回应:惯例不能替代法律,无法律强制依据的情况下,限定特定检测机构,已构成不合理条件和歧视待遇。

    最终,责令采购人完善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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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啥“公安部检测报告”容易违规?

    很多投标人疑惑,采购人明明是为了“保质量”,为啥要求“公安部检测报告”就违规?核心原因有3点:

    1. 违规限定检测机构,违反公平原则。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能限定或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公安部相关检测机构就属于“特定机构”。

    要求必须提供它的报告,相当于直接排除了其他具备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那些拿不到公安部报告的投标人来说,就是赤裸裸的歧视,这也是投诉能成功的核心法律依据。

    1. “行业惯例”不算合规理由。

    很多采购人会辩解“安防行业都要公安部检测”,但惯例不能替代法律。

    像这个公交候车亭喷雾系统项目,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强制标准,要求“多目标智能跟踪处理器”必须由公安部检测,采购人也说不出限定的合理理由,自然会被认定违规。

    1. 变相增加投标人负担,排斥竞争。

    公安部检测不仅周期长(通常15-20个工作日),费用也比普通第三方机构高,尤其对中小投标人来说,要么赶不上投标期限,要么承担不起成本,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大家的竞争权,这也是违规的关键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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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醒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按下面这几步做,就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推动项目废标重招:

    第一步:先判断——该条款是否真的违规

    记住一个核心标准:除了采购的产品是国家强制安防目录(比如防弹、排爆装备),且有明确法律要求必须由公安部检测(需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依据),其他所有要求“公安部检测报告”的条款,基本都违规。

    第二步:敢质疑、敢投诉,走正规流程

    首先,在投标截止前,先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明确指出“要求公安部检测报告,属于限定特定检测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构成歧视待遇”;

    如果质疑答复不满意,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需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相关证据(招标文件截图、自身无法获取报告的说明等),财政部门会依法核查。

    第三步:合规投标,避开同类坑后续遇到类似招标,先看清楚检测报告的要求:如果写“具备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就是合规的,正常准备即可;如果明确写“公安部检测报告”,且没有法定依据,就可以按上面的流程维权。

    补充:合规检测报告的正确表述(可对照招标文件判断)

    ✅ 合规表述:提供具有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违规表述:必须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无法定依据)。

    行业资讯与政策解读

  • 请问 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 是个啥?招标文件没有给格式。我在别的平台上找到个这个,是这个东西吗?
    标标通标 标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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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手与专家

  • 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还要授权委托书吗?
    标标通标 标标通

    “我是公司法人,亲自来投标还需要什么授权书?”

    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自上阵,从投标报名到文件递交全程亲力亲为,本以为稳操胜券,结果却被评标委员会以“缺授权书”为由直接判废标。

    就在所有人都觉得“流程已定”时,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却来了个大反转:评审错了,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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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法人亲自投标,却栽在“授权书”上

    2023年某市一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涉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委托任何代理人,而是亲自到场办理了所有投标流程,从前期报名到最终递交投标文件,每一个环节都全程参与。

    可评审环节的结论,却让企业措手不及——评标委员会给出的结论是:废标!理由很明确:“未按要求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企业当场提出异议:**“我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投标是我的法定权利,怎么还要授权书?”**但评审专家坚持己见,废标结论暂时敲定。

    带着这份困惑,企业很快整理好所有证据——报名签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现场沟通记录等,直接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

    企业果断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核心主张只有一条:“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其身份本身即具备代表公司的法律效力,无需额外出具授权委托书”。

    经过详细调查核实,财政部门给出了明确的纠错结论:招标文件中关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要求,仅适用于委托他人投标的情形,不适用于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此前的判定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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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依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财采处(2023)X号)》,官方正式认定中标结果被认定无效,采购人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2法人亲自投标,到底为什么不用授权书?

    答案的核心在于“法定代表人的天然授权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直接由法人承受。

    放到投标场景里,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本身就是在行使其法定职权,无需再通过额外的授权委托书来“证明自己有权代表公司”。

    这就像成年人亲自办理自己的事务,不需要再找另一个人给自己出具“授权证明”,逻辑上完全通顺,法律上也有明确依据。

    只有一种情况必须提供授权书——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需要委托员工或代理人办理,就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因为受托人本身不具备代表公司的法定权限,必须通过书面授权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这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代理投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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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法人亲投无需授权,有明确法律支撑

    其实“法人亲投无需授权”的规则,在法律层面早有明确界定。很多人之所以会困惑,本质是混淆了“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和“委托他人投标”的法律边界。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代理授权才需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且需载明代理人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而法定代表人作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直接由法人承受,根本不属于“委托代理”范畴,自然无需额外出具授权委托书。

    简单说,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是在行使自身法定职权,而非“代理公司”做事,这一点是法律赋予的天然权利。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也明确,仅当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投标时,才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供招标人审查。

    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明确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信息)即可,这也是行业内的通用规则。该

    市财政局的处理结果,正是精准把握了这一法律边界——将“授权委托书要求”限定在“委托他人投标”场景,纠正了评审专家的认知偏差。

    这也给所有评审专家提了个醒:评审不能“模板化”,必须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场景精准判断。

    同时,也提醒投标人:虽然从合规性来讲,法人投标无需授权委托书,但从实操角度,还是建议提前准备一份,尽量避免评审认知差异或其他潜在问题耽误投标进程。

    行业资讯与政策解读

  • 政府采购质疑被拒绝,因未提供采购文件下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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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明明下载了采购文件,凭什么说我没资格质疑?”

    某供应商因未提交采购文件下载凭证,质疑申请被代理机构直接拒绝,怒而向财政部门投诉,结果却被驳回诉求。

    这起看似简单的争议,却让很多供应商感同身受:要求提供下载凭证,到底是合理合规的门槛,还是故意刁难的“霸王条款”?

    尤其是在很多电子化采购系统没有下载留痕功能的情况下,这个要求是否站得住脚?

    一、没交下载凭证,质疑直接被拒

    福建省某高校实验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供应商A下载招标文件后,认为文件中部分条款存在歧视性,随即向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

    没想到代理机构直接回函拒绝答复,理由很明确:“质疑函需附采购文件下载凭证(平台下载回执、含下载时间/项目名称的网页截图、下载记录),否则视为未依法获取文件,不具备质疑主体资格。”

    供应商A当场炸了:“你们的电子化采购系统根本没有下载留痕功能,我怎么提供凭证?而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里也没说要交这个啊!”

    双方僵持不下,供应商A直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要求认定代理机构程序违法。

    最终财政部门的结论让很多人意外:投诉事项不成立,要求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要求交凭证,合规吗?

    答案很明确:合法合规,且属于合理细化措施。

    依据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这里的核心是“依法获取”——只有证明自己确实拿到了采购文件,才有资格对文件提出质疑。可能有人会问:“法规里没说要交下载凭证啊?”

    确实,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凭证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代理机构不能细化要求。尤其是在电子化采购系统没有下载留痕功能的情况下,要求提供凭证其实是为了避免两种问题:

    1.杜绝“未获取文件却恶意质疑”:有些供应商根本没下载文件,仅凭公告内容就随意质疑,严重影响采购效率;

    2.明确质疑主体资格:确保质疑人是真正关注项目、可能参与投标的潜在供应商,而非无关第三方。

    专家也明确表态:在系统无留痕功能的前提下,要求提供下载凭证并未对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毕竟截图、下载记录都是容易获取的材料),反而能提升质疑处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三、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明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需“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才能对文件提出质疑。

    这一条是核心前提——你得先证明自己拿到了文件,才有质疑的资格。法规虽然没明确“凭证形式”,但也没禁止采购方通过公告细化证明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损害自身权益的,可在规定时限内书面质疑,但并未免除“证明自身与项目存在关联”的义务。下载凭证,就是证明这种关联的直接材料。

    3.财政部门的实践口径:在多起类似案例中,财政部门均明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下载凭证,属于对‘依法获取’的合理细化,合法合规”。

    尤其是在系统无留痕功能的情况下,这种细化反而能避免更大的争议。

    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采购公告中已经明确要求质疑时提交下载凭证,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的,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但如果公告未提前说明,临时要求补充的,供应商可以提出异议。

    四、给供应商的建议

    01 下载文件时,立刻留存凭证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不管系统有没有留痕功能,下载采购文件后,第一时间做好这3件事:

    截好图:完整截取下载页面,要包含项目名称、文件名称、下载时间、登录账号等关键信息,避免后续无法补证;

    存记录:保存浏览器下载历史(可导出为PDF),或在平台下载日志页面截图;

    留备份:如果是通过邮件接收的采购文件,务必留存邮件发送记录和附件下载记录。

    02 看清公告要求,避免临时补证慌手脚

    拿到项目公告后,先找3个关键信息:

    ①是否要求质疑时提交下载凭证;②凭证的具体形式(截图/回执单/其他);③采购文件的获取时段(凭证需体现下载时间在时段内)。

    如果公告明确了要求,按要求准备即可;如果没明确,也建议提前留存凭证,避免代理机构临时要求补充。

    03 系统无留痕?这样补充证明

    如果遇到这种“系统无下载留痕”的情况,可以补充这些材料证明“依法获取”:

    与代理机构的沟通记录(如咨询文件下载事宜的聊天记录、邮件);

    电脑本地下载文件夹的文件属性截图(含创建时间、文件名称);

    向代理机构申请出具的“文件获取确认函”(需加盖公章)。

    行业资讯与政策解读

  • 请问 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 是个啥?招标文件没有给格式。我在别的平台上找到个这个,是这个东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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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的吗?我发给你

    新手与专家

  • 上海粤海酒店瓶装饮用水供货采购项目谈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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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粤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现对酒店瓶装饮用水供货采购项目开展谈判采购工作,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内容及需求(具体详见《谈判文件》)

    1. 项目名称:酒店瓶装饮用水供货采购项目
    2. 项目地点: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328号
    3. 项目合同周期为:壹年
    4. 项目简介:酒店瓶装饮用水供货采购项目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只接受其中一个供应商响应。
      4.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
      三、谈判上限价:详见谈判文件。
      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有意参加谈判者,请于2025年12月30日12:00(北京时间)前,向我司提交密封盖章响应文件。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328号上海粤海酒店党群综合部杨小姐收,联系电话021-55589888转6811。本次领取谈判文件无须缴纳工本费。
      五、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要求
      1.谈判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双面印刷。
      2.谈判响应文件按谈判文件要求的时间递交。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同时在天河城官网、中国招标信息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328号上海粤海酒店党群综合部 联系人:杨小姐、杨先生,021-55589888转6811、6805 邮箱:yanghong1@gdhhotel.com 项目情况咨询:杨小姐 021-55589888转6811 联系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www.cnbidding.com)
    招标信息发布

  • 问个问题,大家写法人年龄的时候按周岁写还是虚岁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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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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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投标常见违规操作解析:这些 “套路” 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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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招投标活动中,公平、公正、公开是基本原则,但实践中部分主体为谋取不当利益,会采取各种隐蔽手段规避规则。以下为大家梳理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违规操作类型,帮助相关方及时识别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一、虚假资质投标

    行为定义:

    投标人通过伪造、借用或夸大资质、业绩等材料,骗取投标资格或中标机会。

    常见手段:

    (1)伪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合同等关键文件,掩盖自身不符合投标条件的事实;

    (2)借用其他企业资质投标,实际由无资质方操作,中标后私下转包;

    (3)夸大过往业绩,虚构项目经验,通过 PS 合同、伪造客户评价等方式美化自身实力。

    二、中标后 “阴阳合同”

    行为定义:

    中标后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按中标价备案应付监管,另一份私下签订实际履行,暗藏额外利益约定。

    常见手段:

    (1)备案合同按中标金额签订,私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额外付款、增工程量或降低服务标准;

    (2)以 “项目实际需求变化” 为由,在备案合同外另签协议,将未纳入投标范围的内容高价增补;

    (3)通过 “甲供材”“服务外包” 等名义,将部分工作剥离备案合同,另行结算谋利。

    三、资预审 “双向标准”

    行为定义:

    对意向投标人降低资格要求,对潜在竞争对手则抬高门槛,通过双重标准操控入围名单。

    常见手段:

    (1)对意向企业 “放宽” 业绩年限要求,如允许 3 年内业绩,其他企业需 5 年;

    (2)对非意向企业增设 “隐性条款”,如要求特定设备认证,而该认证仅意向企业持有)、;

    (3)资格审查时对意向企业材料 “容错”,如轻微瑕疵忽略,对其他企业 “从严”,如标点错误视为无效。

    四、评标打分 “暗箱操作”

    行为定义:

    评标规则不透明或打分过程受人为干预,通过调整评分项权重、模糊评分标准为特定投标人加分。

    常见手段:

    (1)临时增加 “主观分” 权重,如技术方案分占比从 30% 提至 50%,便于专家自由裁量;

    (2)评分标准描述模糊,如 “服务响应快” 无量化指标,全凭专家主观判断;

    (3)评标前私下向专家暗示 “重点关注” 某企业,打分时明显倾斜。

    五、中标后 “转包谋利”

    行为定义:

    中标企业将项目整体或核心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自身不实际履约,仅通过转包赚取差价。

    常见手段:

    (1)中标后与第三方签订 “转包协议”,收取 10%-20% 的管理费后移交全部工作;

    (2)以 “合作施工” 名义将关键环节转包给无资质企业,规避监管;

    (3)通过控制转包企业的财务和进度,实际操控项目却不承担直接责任。

    六、需求描述 “量身定做”

    行为定义:

    招标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要求等完全贴合某一投标人的能力,变相排斥其他竞争者。

    常见手段:

    (1)技术参数精确对应某品牌设备的独有规格,如 “运行噪音≤35 分贝”,仅某品牌能达标;

    (2)服务要求设置非必要条件,如 “需在本地有 5 个以上服务点”,仅意向企业满足;

    (3)项目周期、交付方式等按某企业的生产周期定制,其他企业难以匹配。

    七、信息发布 “选择性公开”

    行为定义:

    招标信息发布不规范,通过隐藏关键内容、缩短公示时间等方式减少潜在投标人参与。

    常见手段:

    (1)在非主流平台发布招标公告,主流招投标网站未同步更新;

    (2)公示时间刚好卡在法定最低时限,如仅公示 3 天,且包含周末,压缩投标人准备时间;

    (3)招标需求中故意遗漏核心参数,如 “设备功率待定”,投标后私下告知意向企业。

    八、合同条款 “陷阱暗藏”

    行为定义:

    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中设置模糊条款或不平等约定,为后续压价、扣款埋下伏笔。

    常见手段:

    (1)付款条件模糊,如 “验收合格后付款” 未明确验收标准和时限;

    (2)违约责任不对等,投标人逾期罚款高额,招标人延期付款无责任;

    (3)质量标准不具体,如 “符合行业规范” 未注明具体标准编号,便于后期找茬扣款。

    九、异议处理 “敷衍拖延”

    行为定义:

    投标人对招标过程提出异议或质疑时,招标人故意拖延答复或不予实质性处理,阻碍维权。

    常见手段:

    (1)对异议申请以 “材料不全” 为由反复退回,不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2)答复异议时避重就轻,对核心问题不正面回应,仅以 “程序合规” 搪塞;

    (3)拖延异议处理时间,直至项目已开工或合同签订,使异议失去实际意义。

    以上九种行为均违背招投标公平原则,不仅损害市场秩序,也可能导致项目质量下降、资金浪费等问题。参与招投标活动时,需仔细核查招标流程的合规性,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透明。

    行业资讯与政策解读

  • 采购沟通之道:与供应商高效对话的五大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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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采购,最重要的任务是什么?挑到好用的东西,还要花得少! 这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对吧?能不能做好,很大程度看你怎么和供应商谈!

    下面,小编告诉你几个特别好用的说话方法!学会了,能帮你找到真正好用的产品,还能让你在谈价钱时压住价格,少花钱办成事!认真看完,肯定有用!

    一、保持专业性与尊重

    始终体现专业性:使用清晰、准确、规范的专业术语,避免俚语及非正式表达;严格守时:准时出席所有会议、电话沟通及现场访问。

    坚持相互尊重:无论供应商规模、市场地位或谈判立场,始终保持尊重态度;明确合作本质:建立平等、互信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而非单纯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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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充分的前期准备

    深度理解内部需求:精准掌握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交付期限及预算约束;获取并验证设计图纸、检验标准等关键文件。

    全面洞察市场动态:分析物料的市场价格走势、供需状况及替代方案;调研行业头部供应商及竞品信息。

    系统评估供应商:核查供应商的资质、产能、技术实力、合作案例及行业声誉;识别其核心优势与潜在风险点。

    设定明确的谈判目标:制定可量化的目标:理想价格区间、付款周期、违约责任等;确定谈判底线及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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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清晰明确的表达

    精准传递需求:书面化传达技术参数、验收标准、交付节点等核心条款,避免歧义;提供标准化文件,如RFQ模板、规格书。

    设定管理预期:明确沟通频率,例:周度进度会议、问题响应时效,例:24小时内答复;书面约定争议解决流程与升级机制。

    主动同步关键信息:及时通知需求变更、订单状态更新或潜在风险,如设计调整、预测波动;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如共享云盘、ERP系统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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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积极倾听与互动

    专注理解对方立场:全程倾听供应商的解决方案、资源瓶颈及成本结构,避免打断;记录关键矛盾点及未决事项。

    共情分析合作障碍:识别供应商的合理诉求,如原材料涨价、产能饱和;评估其约束条件对合作的影响。

    结构化提问澄清:通过开放式提问挖掘深层信息;复述重点内容并书面确认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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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双赢导向的谈判策略

    基于客观事实推进:采用历史交易数据、第三方成本模型、市场报价比对作为议价依据;避免主观压价。

    聚焦共同价值创造:引导讨论转向联合降本、效率提升;提出协作式解决方案。

    弹性把控条款尺度:核心条款不退让,如质量、法律合规;次要条款灵活协商,如延长付款账期换取价格折扣。

    善用谈判节奏控制: 适时沉默施加压力,迫使对方优先让步;有规划地让步:每次让步需换取对应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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