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报价表废标了,什么原因
-
又一家公司因为报价表废标了,什么原因呢?
报价表填写没问题,单价没问题,合计也对,大小写也正确,为什么还是废标了呢?
仔细对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表格式才发现,原来是因为报价表里的 4 条备注,没有一字不差照搬进投标文件,结果直接判定废标了。

这是一条网友在地方财政厅网站的真实留言,这种原因废标究竟合理吗?
一、事情是这样的
这家公司参与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报价表下面有4条备注,原文内容如下:
-
投标人必须按表中规定格式完整、清晰、正确填写所投设备的所有实质性内容。
-
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设备运输、保险、代理、安装调试、培训、税费、系统集成费用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采购人不会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开标一览表中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总报价不得超过预算控制价,同时包内细项也不得超过规定限价。
-
开标一览表如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印章。

他们当时看这4条内容,觉得就是“提示性”的,相当于“温馨提示”,告诉供应商要注意这些事项,只要自己实际做到了,没必要把这4条备注原封不动抄进投标文件里。
可招标代理那边咬死了:招标文件怎么要求就怎么来,备注也算格式一部分,没填就是不响应,废标一点毛病没有。
二、法律法规
首先要分清实质性条款和非实质性条款。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实质性条款是指影响投标有效性、影响采购项目实现的核心条款,比如资质要求、报价上限、核心技术参数等,这些条款不满足,废标是合理的。
而非实质性条款,就是那些不影响投标有效性、只是提示性、辅助性的内容,就算有轻微偏离,也不能随便废标。
而这件事情中的4条备注,本质上是“提示投标人如何做”,而不是“要求投标人必须填写”。

比如第2条,是提示报价包含哪些费用,只要投标人实际报价包含了这些费用,就算没抄这条备注,也不算不响应;第4条,是提示多页开标一览表要签字盖章,只要投标人实际签了字、盖了章,没抄备注也不影响。
2、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原则,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有明显文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而不是直接废标。
该公司只是没抄备注,并没有实际违反备注里的要求,招标代理完全可以要求其补充说明,而不是直接否定所有努力。
同时,也给所有投标同行提个醒:吃过一次亏,才知道小心驶得万年船。
不管备注是不是提示,只要招标文件上有的内容,尽量都按要求填写、抄写,别抱有侥幸心理——毕竟废标一次,损失的不仅是时间和金钱,还有难得的机会。
-